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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中国网
武汉政府对总部经济发展意见(2)
  

  (一)鼓励总部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积极创新企业合作方式和机制,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武汉城市圈建设。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的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组织总部企业参加中博会、机博会、鄂港粤投资说明会、鄂沪招商会等重要经贸活动。

  (二)服务总部企业招商引资。把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在寻求战略投资、推动总部企业上市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以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应促进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发展。继续支持武汉总部企业向市外扩张、投资兴业、开拓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六、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一)合理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武汉产业发展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从科学便捷高效等原则出发,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二)实施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措施。对从市外引进的各类企业总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总部企业所在区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三)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从2009年度开始,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总部企业类型,分别纳入相应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总部企业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重点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开发区,采取更加灵活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五)加强规划引导和服务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的发展预留规划用地;在各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总部企业项目的规划引导;在审批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六)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总部企业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企业的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

  (七)充分发挥武汉人才资源丰富、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库,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训体系。对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证。

  (八)其他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在市、区劳模、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中,给总部企业代表人士安排一定的名额。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总部建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企业总部经营管理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4.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的同步转移;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5.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武汉工作的,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本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本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九)总部企业如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有关区、开发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财力的实际和发展需求,确定本区(开发区)总部企业引进的重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七、完善总部经济政务服务体系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即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有关部门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针对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

  (四)建立武汉在外地投资企业服务机制。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政府协调为依托,发展武汉在外地投资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拓异地市场中的问题,将政府服务贯穿于区域合作全过程。

  (五)加强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定期举办“武汉·总部企业高峰论坛“。武汉地区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经常化服务,定期与总部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听取总部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应对和服务。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标准、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市经协办承担全市总部经济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总部经济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开发区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三)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分析和监测。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

  (四)武汉地区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态,提出政策建议,帮助总部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五)探索建立我市引进总部企业输出地的“反哺“机制。加强与武汉城市圈和省内其他地区的合作,探索发展“飞地经济“等多种合作形式,形成科学的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互惠双赢。

  (六)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宣传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集聚区,宣传总部企业及其代表人物,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总部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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