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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保持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各县(市)、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苏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并在苏州做强做大,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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